海川互联代理商特别规定事项代理商向其客户提供服务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 使用海川互联的品牌或海川互联的代理商身份进行销售时,虚拟主机类、VPS和云主机 的最终客户价格不得低于8折;以自有品牌销售时不受以上限制。如违反此规定,海川互联将对代理商降级或罚款处理(每次罚款500元起,从代理帐号中直接扣除。 2.代理商预付款为必须完成的业绩,代理商预付款未使用完,不得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
3.代理商不得以海川互联"办事处"、"地区代理"或"总代理"、“西部数据”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经海川互联授权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代理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未经我司书面许可,任何代理不能擅自使用我司官方信息(如:营业执照、版权、ICP等)使他人误以为代理是海川互联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总代理或其他实质性关系单位。使用海川互联的 logo 必须加上"海川互联代理商"字样。代理商不得使用海川互联、海川互联代理、海川互联代理商,等词进行搜索引擎付费推广。 4. 海川互联为代理商提供的500M代理平台空间,仅能放置我司提供的代理平台程序,禁止放任何其他无关的程序,否则我司将关闭您的代理平台并删除相关的数据,代理平台有效期内代理消费业绩低于1000元,平台到期后需要代理自行续费,过期不续费的,我司不予保留将自行删除。 5. 代理需共同维护海川互联品牌及美誉度,不得在网络上散布对海川互联不利的言论信息,否则海川互联有权提前中止与代理的代理合作关系。代理账号不允许买卖,如发现有此行为的,取消买卖双方代理资格,其代理账号降为直接客户,账号上余款不退还。 6.海川互联有权根据代理商考核标准及代理实际销售情况,动态调整乙方享受的代理级别和代理价格。新加盟代理6个月内没有任何消费且账户余额为0,取消代理级别,降为直接客户。代理下用户多次投诉联系不上代理商,经核实根据代理商注册用户所留联系信息未能联系到代理商时,取消代理级别,降为直接客户。海川互联有权对代理下用户所提出的正常业务进行处理。 7.代理每次支付款项特别规定:http://www.west.cn/news/list3.asp?newsid=35 8. 代理应该妥善处理好自己与所属客户之间各类产品管理权的问题,如代理商下的客户将产品管理权问题投诉到海川互联,海川互联将代理下的客户投诉转交给代理处理,代理必须在收到投诉的3 个自然日内给海川互联回复处理结果,如未收到代理商的答复,海川互联将按照 ICANN、CNNIC 等上游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即购买者对产品享有完全的管理使用权,如因注册信息不准确,无法联系上代理商,海川互联将按照ICANN、CNNIC 等上游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9.代理商在受理客户域名过户、转出、密码索取、信息修改等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海川互联的相关业务流程处理。如果代理在销售业务时与客户有特殊的约定,必须在合同、票据等纸质文件中体现。否则,域名所有人申请将其域名的管理权转移到另外的服务商或会员号下,而代理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限制转移的合理及正当性,海川互联只能按照域名注册局的要求、依据海川互联相关业务流程为域名所有人办理转移。 10. 代理商下面的客户除了注册域名还购买了其他服务(如主机、网站建设等),代理商必须与客户签订正规的购销合同,在合同里面对双方的权力、义务约束清楚,后面如发生任何纠纷,双方需按照购销合同自行处理,如遇域名所有人申请将其域名的管理权转移到另外的服务商或会员号下,海川互联不会因为代理商跟客户之间有网站建设等其他业务方面资费问题,而拒绝域名所有人域名管理权的转移申请。 11. 如代理商收取了客户的域名资费,代为注册域名,不能将域名注册信息填写为代理商自己的,必须填写最终客户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除非跟客户有明确协定,并形成纸质合同,才能填写代理商自己的信息。 12. 域名不允许“转租”,在客户注册域名时必须明确域名的所有权。若是客户的域名,必须填写客户的信息,不允许代理自己注册了域名,再将域名转租给客户使用,收取所谓的域名租用费。如果确实要将个别域名租用给客户的,必须跟客户在合同里面约定清楚,并将相关合同资料报备我司渠道专员审批。如您现在已经存在域名转租行为的,请及时跟客户签定书面协议明确域名的所有权归属,并向我司报备。如您不愿意,此类域名请转出到其他注册商。 13. 若终端客户要求转出域名的,代理商应积极配合。若代理商故意阻挠导致客户投诉至工信部、通信管理局、ICANN、CNNIC等主管部门的,我司将强制转移并罚款200元或降低一个代理级别。同一个代理商下,如频繁有用户将域名问题投诉到主管部门,海川互联将视其情况对代理商进行(包括但不仅限于)降低代理级别、关闭新注册权限、取消其代理资格,终止合作等处罚。 域名处于申诉锁定状态,代理在我公司发送域名申诉通知后擅自续费域名,不能作为域名财务未结清不能转移的理由,费用由代理自行承担。代理自行与申诉方协商后,若申诉方同意续费,将退回代理支付的等额续费费用。 14. 代理商对外进行的域名销售、过户、转出、续费等价格不能高于官方市场价的3倍。 15.代理必须事先为其服务器上运行的所有网站办理 ICP 报批报备、变更、注销等手续(如果网站有绑定多个域名,则必须为所有绑定域名申请备案审批),并就此及时提醒其客户。 16.代理商如出现 造假或引导、协助客户造假 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出的行为),海川互联有权立即单方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签署的合作协议,终止代理合作且不退还预付款,因此行为引起的任何政治责任及法律后果均由代理商自行承担。如果因为代理商出现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出的行为)导致海川互联被上级主管部门处罚,则此处罚金额及其它相关责任必须全部由代理商承担。 (1) 编造虚假客户信息; (2) 提供虚假的备案信息或代客户备案; (3) 买卖已备案域名直接用于网站经营; (4) 虚构事实,隐瞒事情,阻碍海川互联正常调查; (5) 其他符合19条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17. 代理商承诺所购业务办理的相关网站备案,均用于网站主办者自身实际的网站经营。若代理商(及下属客户)用于出售、倒卖备案域名、提供虚假快速备案等谋取利益的,海川互联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封停帐号、关闭业务、要求代理商赔偿相关事件中主管部门给予海川互联的相关罚款、上报公安机关等措施。 18. 代理承诺不会利用海川互联的产品或服务涉及任何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行为。代理商开通的网站存储产品应严格遵守海川互联公布的网站存储产品规则,海川互联有权对代理存储的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再开放服务,但海川互联的审核结果并不表明及保证代理商行为的合法性。 19. 代理经营过程中要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开拓市场,不得使用误导、恐吓客户等不正当手段销售产品; 不得使用虚假信息或冒用注册人或其它组织名义注册域名,经营过程中,如接到代理下属客户3次以上(包括3次)投诉,查实后,有欺诈行为,严重影响我司声誉者,我们将取消您的代理资格,关停代理平台,预付款不退。影响严重者,我们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0.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对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交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核,保证向海川互联提供的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海川互联具有域名后置审核的权利,一旦发现代理及其客户提交的域名违反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ICANN 颁发的政策要求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公布的行业规范(包括将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行业规范及海川互联相关管理制度),海川互联有权在收到法院、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有关注销、暂停或转移相关域名的决定予以执行。 21.出现因以下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导致的第三方投诉,海川互联有权对代理注册的域名、会员号进行冻结及相应处置,直至取消代理资格: a. 将第三方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志注册为域名 b. 将与第三方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标志相同的域名指向到第三方的竞争对手网站; c. 以"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第三方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以其它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注册或受让域名。 d. 以"阻止第三方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志"为目的注册或受让域名; e. 以"损害第三方的声誉,破坏第三方正常的业务活动,或混淆与第三方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为目的注册或受让域名。 f. 其它恶意的情形。 22.应避免所注册的域名与其它方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标志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23.应避免所注册的域名因不享有合法权益而导致第三方投诉。 24.代理通过其在海川互联申请的会员号管理其代客户注册的域名,同时代理认同,客户有权利自主选择服务商,如果代理的客户合理地要求将其域名的管理权转移到另外的服务商或会员号下,只要域名注册人按海川互联的操作规则提供完备的申请转移会员号所需的证明文件及履行相关手续,海川互联即有权提供此项服务,代理不应因此种原因引起的客户的流动向海川互联提出任何异议,并无权要求海川互联承担任何责任。 25.对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交的域名注册申请进行审核;根据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法院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决定、判决或裁决,代理商应积极配合海川互联注销、暂停或转移相关域名。 26. 在收到域名所有者提交的有效转移申请时,不得无故拒绝客户转移.
27. 代理应保证向海川互联提供的域名持有者信息及其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未经客户授权不得擅自变更客户的注册信息。未取得域名持有者的变更申请,代理不得擅自对客户的域名注册数据进行变更。 28. 域名的转让、注销和注册服务机构变更: (1) 在未收到域名持有者转让申请时,代理不得对域名进行转让。 (2) 在未收到域名持有者注销申请时,代理不得对域名进行注销。 29. 在域名处于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代理不得受理域名持有者转让或注销被争议域名的申请。 30. 因财务管理帐期结算原因,发票需要在打款后60天内开具,过期不再受理。 个别需要先开发票,后付款的代理商,请提前联系财务部说明情况:028-62778877-8224 但玫 bill@west263.com 未提前说明而自行用之前的金额提交过发票的,将面临打款后被系统要求再次开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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